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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989]婚字39号
颁布日期:19890729 实施日期:19890729 颁布单位: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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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外交部办公厅、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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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基发(199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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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即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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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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