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5)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以下材料
凡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有一方户口在本区,双方可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亲自到区婚姻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非农业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办理结婚登记地址
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周六(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2:00—5:00
夏季时间(7月15日—9月30日):下午上班时间为3:00
(具体时间调整请详询当地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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