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1月,张某起诉与其妻李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8万元存款全归李某所有。离婚后,张某与李某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8月俩人又,复婚后仅两个月,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主张8万元存款应分一半给张某。
[分歧]
审理中,针对8万元存款分割存 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该存款应属复婚后,张某有权分得存款一半即4万元。第二种意 见认为,张某与李某2003年1月离婚时8万元存款即归李某所有,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该存款已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已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即4万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8万元存款即从2003年1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 离婚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了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 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与李某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 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8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张某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即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