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和案件,都是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内是否一定就不能再起诉或者6个月后再起诉是否法院就一定会判准予离婚的。
一、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后,6个月内是否一定就不能再起诉的法律规定及案例
有婚姻问题的人在咨询律师时,经常会听到“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这一说法,这“6个月”的来源即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这条规定,如果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那么通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原告是不能再提起离婚之诉的。 但此条规定的前提情况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假设在这6个月内又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就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在不足6个月的时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下述案例便是典型。
案例:李佳和王易2009年结婚,因双方年龄差距较大,婚后不久即吵闹不休,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2010年5月,王易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中,李佳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于2010年7月15日判决驳回原告王易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易和李佳的争吵不但没有结束,反而变本加厉,两人经常大打出手,为此两人多次报110,派出所、居委均出面调解,但是无效果。2010年11月的一天,李佳到王易的父母家找王易,两人因为一言不合,便开始互相推搡,王易母亲上前劝说,李佳在盛怒之下将王易母亲打伤,导致王母住院。2010年12月,王易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认为李佳根本没有改善夫妻关系的诚意,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开庭时,李佳委托律师到庭,提出第一次诉讼判决生效到这次起诉,尚不足6个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原告则提出,虽然时间不足6个月,但因为有新情况发生,所以不受这一规定限制。 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原告的主张,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判决:准予原告王易与被告李佳离婚。
上述案例的情形实践中常有遇到。 但是,到底什么样的情况和理由能被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呢?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的判断标准是:新的事实能否构成对夫妻感情的严重影响,以及能否足以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二、关于 6个月后再起诉是否法院就一定会判准予离婚
之前听到有的律师在解答想要离婚的当事人咨询时,经常会告诉他们“第一次离婚一般不会判离,6个月以后再起诉就能判离了”。对于这种说法,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是一些律师的经验之谈。但难免说得过于绝对。
中国自古有“宁拆十座桥,不毁一桩婚”的说法,所以如果没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都是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一般需要等待6个月后再行起诉,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但6个月以后再起诉,是否判离,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最终还是要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能说,有的法官可能会觉得当事人一而再的起诉离婚,态度比较坚决,由此推定夫妻已无法接受共同生活,感情破裂。所以会判决离婚。实践中,一而再再而三起诉离婚,都被法官判不离的也大有人在。
另外,6个月时间的起算,要注意,调解和好的,要从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判决不准离婚的,自判决书被双方当时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15天上诉期,上诉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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