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下列情况外,方可申请办理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
(2)双方要求离婚,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不予受理。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予受理。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受理。
(5)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办理程序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持下列证件和证明办理离婚手续:
(1)本人的户口簿(或非农业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用A4纸电脑打印,签名须办理时当工作人员面签)。
(5)每人两张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片。
三、登记地址
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周六(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2:00—5:00
夏季时间:(7月15日—9月30日)
下午上班时间为3:00
(具体时间调整,请详询当地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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